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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盗”三十万换来班房十年,值不值?
时间:2018-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武川县检察院就对一名“黄金大盗”提起了公诉,被告人周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黄金大盗”案情回放
 

  周某是黑龙江人,在武川县经营一家小饭馆。因经营不善,亏损了4万多元钱,因无法向家人交代,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2015年4月,周某来到武川县一家金店,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卷帘门撬开,砸坏玻璃门进入店内,砸开柜台,盗窃大量黄金首饰后逃离现场。周某作案后,先后到辽宁省大连市、沈阳市销赃,共得赃款3万余元。剩余黄金首饰被周某藏匿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小区。案发后,公安机关经排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作案两周后落网。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周某藏匿的全部黄金首饰及部分销赃所得,并退还被盗金店。经鉴定,周某所盗窃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三十三万余元。 

  案件移送至武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武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周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对武川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后,周某表示认罪服法,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普法时间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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