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要举报!监区中有人有手机!有人在用现金!”一份匿名的调查问卷立刻引起了巡回检察组的注意。
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用手指轻轻摩挲着这份调查问卷的边缘,纸张因反复折叠而泛出毛边。心中一直有个疑问:这份匿名问卷举报的情况是不是真的。
“老伙计,你怎么看?” 主办检察官把问卷推过斑驳的桌面。另一名检察官推了推金丝眼镜,镜片后的目光像扫描仪般掠过每一个字。
“笔迹有刻意伪装的痕迹,但意思很明显。” 他的食指叩了叩 “手机“”现金” 几个字,“这种事并非没有可能,我觉得,这份举报可信度很高,必须清监!” 他的语气斩钉截铁,仿佛已经嗅到了案件的端倪。
“通知各小组,凌晨五点突击检查。”主办检察官当机立断,抓起对讲机即安排任务。三十名民警分成五个小组,携带金属探测仪对监舍进行“地毯式搜索”。
第一轮清监在熹微晨光中结束。民警们抱着空空如也的证物箱,脸上写满疲惫与无奈。“储物柜夹层、床板缝隙全查过了。” 年轻民警擦着额头的汗,“说不定就是哪个刺头瞎写的。”
会议室里,气氛压抑得让人喘不过气。有人开始小声嘀咕,质疑举报的真实性,甚至有人怀疑是恶意捣乱。主办检察官盯着白板上凌乱的线索,突然,他猛地拍桌:“换位思考!如果我们是服刑人员,会把手机藏在哪?”
有组员突然想到,“我上学时把手机塞进课本里,老师翻了三遍都没发现!”
当搜查队伍再次涌入监室时,阳光正好爬上张某某床铺的铁架。主办检察官蹲下身,指尖拂过那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封面翘起的边角露出极不自然的平整切口。他猛地翻开书页--一部裹着胶带的老年机正“躺在”被掏空的内页里。
手机找到了,但究竟是不是张某某在使用手机呢?又是谁将手机带到如此戒备森严的高墙大院呢?
于是,巡回检察组立刻找到张某某进行调查,“这本书里藏的手机是不是你的?你是怎么带进来的?都拿手机干了什么事?”只见张某某两眼发直,又惊又怕,双腿也不听使唤,像筛糠一样乱颤,言辞恳切地表示,我这个手机就是为了跟家里人联系,没有别的,就是嗯,没事。巡回检察组从张某某的欲言又止中发现这个问题很严重,张某某有顾虑,于是主办检察官当即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对张某某申请了调监。
“上一次谈话时我们看到你很紧张,很多事情你好像不方便说,所以我们为你特别申请了调监,希望你能如实回答这个手机的由来。”“检察官,我明白你们的意思,我肯定好好配合。这个手机确实是我在用,就是为了方便跟家里联系,知道家里的各种情况,至于是谁给我带进来的我忘记了!”如此重要的事情怎么会忘记呢,巡回检察组意识到这件事不简单,背后肯定还有大隐情,于是开始调取海量的亲情电话以及这部手机的来往信息,终于在一条短信中发现了重要线索: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其母亲陈某,并告诉陈某过几天会有人联系她,让她按照联系人说的方式汇款就行。当巡回检察组向张某某出示恢复的短信记录,已删除278天的短信重新呈现,他盯着证物上的“陈某”两个字,突然用戴铐的手捂住脸,指缝间漏出呜咽:“我妈。。。她有糖尿病。。。”最终,张某某供出同监区服刑人员郭某为提供手机及现金的关键人物,并牵出郭某的家属银行卡作为资金往来载体。
但郭某是服刑人员,其家属也不是监狱内的工作人员,他们又是怎么把这些违禁品带进来的呢?
于是检察组开始对郭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将证据一一陈列,由于铁证如山,郭某只能放弃侥幸心理,供认民警刘某某携带违禁品进入监区的事实。
原来,服刑人员郭某与民警刘某某是邻居,郭某为了改善狱内的生活,找到刘某某,希望他能帮自己捎带现金、香烟等物品。于是,刘某某开始在狱内做起了生意。先自己注册了两个微信号,以此来联系服刑人员的家属,然后让其家属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通过该银行卡收取服刑人员家属的转账,并从中提取不定量的好处费。巡回检察组通过调取刘某某名下的所有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的对手信息以及郭某家属的银行交易流水,运用专业的数据处理工具和算法,对这些海量的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去除重复、错误或无效的数据,将数据标准化,以便后续的分析。接下来,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和设定特定的筛查规则,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比对。对于筛查出的疑似异常数据,检察组进一步人工审查和核实,郭某家属的银行卡流水明细长达 187 页,办案人员用不同颜色标注资金流向,认真分析。每笔资金到账后 48 小时内,必有等额现金通过监狱超市购物卡形式流入监区,形成了 “体外循环” 的资金闭环。共发现民警刘某某捎带现金93笔30余万元,收取好处费8000余元。
刘某某既然会给服刑人员捎买带现金,会不会也在减刑呈报上徇私舞弊呢?果然,巡回检察组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白某在呈报减刑期间有使用现金等违禁品的行为已不符合呈报减刑条件,为徇私情私利,给服刑人员张某某、白某提供微信转账汇款渠道,赚取好处,在监区召开执法合议会时,签字同意为张某某、白某等服刑人员减刑,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张某某、白某被减刑。
案件到此,已经实现了“一案两查”的效果。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