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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观后感
时间:2024-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纪念监狱法颁布三十周
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




观后感


刘福权

2025年1月8日下午,我有幸视频参加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这次会议上我院王传红检察长作了交流发言,让身为小黑河检察人的自己倍感骄傲与自豪,同时,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也让我们汲取了丰富的营养,拓宽了眼界,受益匪浅。


会上,专家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等不同角度深入浅出的阐述了刑事执行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解决路径,为我们解决实务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特别是何显兵教授关于监狱行刑目的的论述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启发和思考。多年以来,假释制度在我国总体上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觉得根本的一点是理论和实务界尚未充分认识或阐释清楚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导致实践当中司法从业人员在刑罚执行制度和假释制度的矛盾论中陷入思想混乱,假释工作推动起来自然困难重重。因此,解决假释工作推进难的问题,首先就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而何显兵教授有关监狱行刑目的的论述,我认为是解决这一思想认识问题的一把钥匙。何教授认为,不宜将一般预防和剥夺再犯罪能力作为监狱行刑目的,否则将导致唯安全论。何教授认为,任何人身危险性评估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如果将预防和剥夺再犯罪能力作为行刑目的的话,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将被大幅压缩甚至消亡,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更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点也可以从韦佳博士在研讨会上关于美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中得到印证。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监狱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修改中,将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中的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或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予以删除,或只保留对一部分重刑犯的相关评估,否则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将很难大幅提升,既不利于罪犯的社区矫正和人权的保障,也不利于缓解监狱押犯量大的困境和财政压力。




王永刚

监狱检察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传统的业务,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也做了相同规定,历经1983年、1986年、2018年三次修订,监狱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需要检察机关综合履职,既要监督监狱依法执行刑罚,又要着眼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既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还要支持监狱民警依法履职,打击罪犯又犯罪等抗拒改造的行为,为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贡献检察力量。



姜磊

通过学习,了解到《监狱法》颁布 30 年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规范监狱行刑

为监狱执行刑罚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涵盖收监、管理、教育改造、释放等各环节,确保刑罚执行公正、规范、有序,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使监狱行刑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随意性与不规范性。

二、保障罪犯权利

明确罪犯在服刑期间基本权利,如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保障其通信、会见、申诉等权利,体现法治对人权尊重,利于罪犯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后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推动监狱改革发展

为监狱体制机制改革指明方向,促使监狱从传统监管模式向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教育改造模式转变,提升管理水平与改造质量,推动监狱设施建设、警力配备、教育手段等软硬件方面不断完善发展。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执法环境的变化,《监狱法》也有修改的迫切必要性:

一、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式和罪犯特点改变,新型犯罪出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原《监狱法》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新犯罪类型罪犯改造需求;同时,社会文明进步使人们对监狱工作期望提高,要求更注重罪犯人权保障和改造效果,现有法律需与时俱进更新完善。

二、契合行刑理念更新

现代行刑理念从单纯惩罚向惩罚与改造并重、注重罪犯再社会化转变,强调个别化矫治、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监狱法》未充分体现这些理念,修改可将先进理念法制化,为创新改造方法和手段提供法律支撑,提高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出狱后再犯罪率。

三、解决实践问题

监狱管理实践面临新问题,如监狱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缺乏法律规范,安防、教育改造信息化手段合法性与规范性不明;监狱与社会资源合作整合困难,社会力量参与监狱工作机制不完善,修改法律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监狱工作有效开展,提高行刑效能。




温利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不仅回顾了监狱法颁布三十年来的辉煌历程,更聚焦于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提出很多富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观点和建议,让我深刻感受到过去30年,监狱法在推进中国监狱工作步入新时代,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随着社会背景和当前犯罪结构类型不断变化,监狱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来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参加此次研讨会,让我对《监狱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热切期盼新修订的《监狱法》早日颁布实施,我相信通过专家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新修订的《监狱法》一定能够达到王世洲教授提出的“四个有利于”要求,即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国家刑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文明法治的建设;有利于中华法治新文化的创立。




赵迅恒

我有幸聆听了以“纪念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此次会议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的深情回望,还对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可能性的期待。研讨会群星璀璨,既有监狱工作理论界的权威大家,也有监狱工作实践领域的行业精英,大家共聚一堂,畅所欲言。


从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到1994年的《监狱法》,新中国的监狱工作走过整整70余年。我深刻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艰辛历程和辉煌成就。特别是了解到《监狱法》诞生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发展空间,我更加明白了这部法律的时代价值和历史意义。


时至今日,社会发展、犯罪结构与形态的演变,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监狱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明确职责权力、健全管理体系,群众也期待通过法律修改,能够更好地促进罪犯改造和重返社会,《监狱法》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


在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围绕《监狱法》修改的宏观问题与建议对策进行了深入讨论。他们不仅指出了当前《监狱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涵盖了监狱管理的各个方面,从罪犯的收押、教育、劳动到刑罚变更执行,再到社区矫正、释放后的安置帮教,都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考量。


同时,实务角度的探讨也让我受益匪浅。王传红检察长对《监狱法》在小黑河地区的检察实践做出深入细致的阐述,结合工作实际指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狱法》的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还积极参与了所辖监管场所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他们的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意见引起与会者的共鸣。


此次研讨会让我对《监狱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有了更加全面而深入的认识。我相信此次研讨成果会帮助监狱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更多思路,也期待新的《监狱法》的出台,能够解决目前实际工作中罪犯改造效果不明显、监狱民警职业荣誉不高、保外难收监难等现实问题,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发展,更好的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庞伊赫

纪念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出台七十周年之际召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及其预防犯罪的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监狱法》修改完善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监狱法》在三十年的实践中为我国监狱的依法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监狱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监狱工作的要求,亟需更新、完善以契合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同时,《监狱法》不仅是监狱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的依据,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监狱法》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监狱检察的依据之一。《监狱法》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开展监狱检察监督的内容、方法,也关系到检察监督的质效。在监狱检察工作中,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维护好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好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监管安全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顺利进行,但现行《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到位、对于监管改造中的部分问题没有予以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开展监狱检察工作的难度,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是监狱工作目标的基本动作,要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监狱法治建设,提升、凸显和纯化监狱的根本职能,以实现罪犯改造“改得好、不再犯”,真正达成监狱管理的“科学化、社会化、数字化、规范化”。


修订《监狱法》虽是一项十分艰难的立法工程,但也应坚持高站位、宽视野,在兼容“法”“理”“情”的基础上加快修订的脚步,适应监狱工作特点和运行顾虑,顺应司法实务需要。



金祥

收看纪念《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深感收获颇丰,对《监狱法》的发展历程、重要意义以及未来方向都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在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深入剖析了《监狱法》三十年来的实施情况。回顾其发展,从最初的颁布到逐步落地实践,每一步都凝聚着无数法律工作者和监狱系统从业者的心血。它为监狱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让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工作有法可依,保障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全稳定。


《监狱法》应该同时兼顾刑罚的正确执行、对罪犯的惩戒和监狱管理这几个重要方面。从刑罚正确执行角度讲,这是监狱法的核心任务之一。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依法依规让判决的刑罚精准实施,确保公正司法的最后环节不出现偏差。在对罪犯的惩戒方面,监狱法也起到关键作用。合理的惩戒措施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监狱内的秩序。不过,惩戒必须依法进行,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限度,避免惩戒过度或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监狱管理也是监狱法重点关注内容。有效的监狱管理是刑罚执行和罪犯惩戒的基础。它包括监狱设施的维护、监狱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防范等多个方面。良好的监狱管理能够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公正的改造环境,有利于罪犯改造,也保障监狱的正常运转。这几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监狱法的重要支柱。


监狱对于罪犯应该同时注重惩治和权益保障。对于惩治,这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体现。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破坏,监狱通过依法剥夺罪犯的自由,执行刑罚来实现惩治目的。这种惩治是公正审判结果的执行,是让罪犯对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例如,对暴力犯罪者进行监禁,使其失去继续危害社会的条件,对其他潜在犯罪者也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保障罪犯权益也极为重要。罪犯虽然被剥夺自由,但仍享有基本人权。这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等。保障他们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道。比如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保证他们的饮食、住宿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障其申诉、控告等权利,这有利于引导罪犯积极改造。只有保障权益,才能让罪犯感受到公正,从而更有可能接受改造,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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