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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六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五、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六、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7)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8)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

  (9)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5)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6)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7)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5.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及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草案共由12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及人员基本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

  2018年底我部门核定编制数693人,其中行政政法编581人,事业编制112人。在职人员实有人数584人,退休人员262人,离休人员7人,遗属8人。

  (二)自治区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有内设机构23个,具体如下:

  办公室(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牌子)、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基层建设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出庭公诉一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翻译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法警总队、出庭公诉二处、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检务督察处、未成年人检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

  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情况见下表: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1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2 

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3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4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5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6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7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8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9 

检察官进修学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0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1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18579.19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2963.37万元,降低13.8%,减少主要是由于职能转隶,相应职能的办案业务费和人员经费均划转至转入部门。 

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18579.19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2963.37万元,下降13.8%,减少主要是由于职能转隶,相应职能的办案业务费和人员经费均划转至转入部门。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18579.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551.46万元,占比99.85%;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上年结转27.73万元,占比0.15%,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0万元,占比0%。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预算支出18579.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50.46万元,占比62.7%,主要保障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及机关运转所需的办公、水、电、取暖、物业等支出。 

项目支出6928.73万元,占比37.3%,主要保障一是出庭公诉、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信访、监所检察等业务工作所需的办案费用。二是全区检察人员业务培训费用。三是全区检察人员、法警人员制服及配饰费用。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比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8579.1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551.4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27.7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16127.7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42.8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195.8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8.3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等。 

3、卫生健康支出579.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4.39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676.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1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计提基数和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我部门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90.12万元,比上年减少113.80万元,下降28.2 %。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减少58.84万元,下降16.8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3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增加17.91万元,主要考虑司法体制改革后,与俄罗斯、蒙古国等就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学习考察和培训任务加重。 

2、公务接待费12.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40万元,下降10%;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减少1.40万元,降低10%,我部门2019年将继续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执行,继续压缩接待人次和规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39.82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12.40万元,下降31.90%;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减少75.40万元,下降23.9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1万元,降低11.6%;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减少19.80万元,降低45.2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5.82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09.30万元,下降23.9%;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减少55.60万元,降低20.50%。原因如下:一是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中,我部门有部分车辆移交至自治区监察委。二是对到期车辆进行了报废处理。三是我部门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使得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9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04.47万元,比上年减少340.6万元,下降14.52%。主要原因是职能转隶,部分公用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我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859.70万元,较上年减少1116.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929.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5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673.2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我部门国有资产16.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11亿元,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面积34514平方米5421.28万元;共有车辆150辆4099.07万元,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1套。主要包含新楼弱电项目设备、数据中心机房设备、视频会议室设备、电子检务显示屏、LED显示屏、融媒体采编设备、电子检务工程LED显示屏、弱电设备、数据中心设备、分级保护设备、侦查指挥设备等。 

四、2019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填报情况 

2019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23个,公开绩效目标23个,公开项目占全部预算项目的100%。公开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6928.73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预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术楠      联系电话:0471-4628314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部门预算公开8张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附件:

1、《2019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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