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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检察院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新机制 落实兴安生态检察
时间:2018-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扎赉特旗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增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能力,切实维护涉及破坏草原、森林、大气、水、土地、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深度融合、同步推进,切实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被损害资源的原有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盟检察分院<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与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建立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协同推进的办案模式,助推公益诉讼常态化和实效性;落实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兴安检察模式,修复生态环境;主动服务大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绿色、法治扎赉特旗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明确案件范围。违反土地、森林、草原、水气环境及相关资源等领域法律规定,非法毁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应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注重办案方法。坚持生态修复为主,惩罚教育为辅的工作原则,及时立案审查。在审查及履行诉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诺修复或整改、提供适格保证人或交纳修复资金、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与行政监管部门签订修复或整改协议,公益诉讼部门可终结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从轻、减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或不起诉的建议。反之,按照《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的规定办理,或终结审查或提起诉讼。 

  四是注重办案效果。终结审查或提起诉讼后,跟踪监督、注重生态修复效果,做好后续工作。与相关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督促行政机关及被告人恢复生态环境,治理山水林地湖草资源。对不修复不整改的,执行保证人进行修复整改或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并向行政监管单位提出建议。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或保证人承担,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化措施,合力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院已受理该类案件线索4件,正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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